本文是学习GB-T 3028-2012 船用电气号灯.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电气号灯(以下简称号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在250 V 以下的交流(50 Hz 或60 Hz)
和直流的各类船舶航行用号灯(包
括舷灯、桅灯、艉灯、拖带灯、环照灯)的设计、生产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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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 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 h+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16—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J
及导则:长霉
GB/T 2423.18—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b:
盐雾,交变(氯化
钠溶液)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 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7922—2008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GB 17935 螺口灯座
GB17936 卡口灯座
GB19651.3 杂类灯座 第2-2部分:LED 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
GB/T 24823 普通照明用LED 模块 性能要求
CB/T 338—2008 船用电气号灯类型、参数和主要尺寸
QB/T 2056 船用钨丝灯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
号灯的类型、参数和主要尺寸应符合 CB/T 338—2008 的要求。
号灯结构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7000.1—2007 第4章的规定。
GB/T 3028—2012
3.2.2.1 号灯壳体上应设自动漏水装置。
3.2.2.2 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成无光黑色。
3.2.2.3
号灯结构应能承受船舶正常营运时产生的振动和冲击。号灯构架和外壳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和刚度,以承受在预定的安装和使用中所可能遭到的非正常使用。
3.2.2.4
号灯结构应便于拆装、更换光源,并能防止光源松动和脱出。
3.2.2.5 为保证采用 LED
光源的号灯在工作时保持规定的发光强度及符合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可采取如下措施:
a)
号灯结构应充分考虑散热措施,以保证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条件下的发光强度;
b) 设置报警功能,在号灯发光强度低于规定时报警;
c) 采用直流供电或正弦波交流供电,避免其高次谐波干扰周围的天线和设备。
3.2.2.6
应为在海上维护或更换光源提供措施,该措施的操作应尽量简单并能保持号灯的防水性能,
尤其不应影响号灯的光学性能。
3.2.3.1 白炽灯
号灯应使用符合 QB/T 2056 规定的白炽灯光源。
3.2.3.2 LED 光源
3.2.3.2.1 组成号灯光源的 LED 模块的性能应符合GB/T 24823 的要求。
3.2.3.2.2 LED
光源在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寿命(实际有效期)内使用,发光强度应符合3.20.4的
要求。
3.2.4.1 白炽灯光源的灯座应根据 CB/T 338—2008
第3章规定的灯头型式,选用符合 GB17935 和 GB 17936 规定的灯座。
3.2.4.2 LED 光源的灯座应符合 GB19651.3 的规定。
3.2.4.3
灯座应保证在更换光源时,能保持光源处于号灯设计所规定的位置。
3.2.5.1 号灯螺纹式接线端子应符合 GB7000. 1—2007
第14章的要求。号灯接线端子螺钉的公称 直径应不小于M3。
为导线连接螺钉而攻螺纹的接线端子板应由厚度不小于1.3 mm 的金属板制成,且
与螺钉的啮合不应少于两整圈螺纹。
3.2.5.2 号灯无螺纹接线端子应符合GB7000. 1—2007
第15章的要求。
3.2.6.1 内部接线
号灯内部接线除应符合GB7000.1—2007 的5.1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多股绞合铜导线,导线外皮不应有损伤;
b) 走线路径和紧固不应影响号灯的光学性能;
c) 通过接线端子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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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接线端子紧固可靠。
3.2.6.2 外部接线
3.2.6.2.1 号灯与电源连接和其他外部接线应符合GB7000. 1—2007 的5
.2要求。
3.2.6.2.2
号灯与外部电源和控制线的电气连接应采用在号灯外部的接线方式。
3.2.7.1
号灯所用金属材料一般选用耐腐蚀性材料,若选用非耐腐蚀性材料,应进行电镀处理或粉末
静电涂装处理或喷漆处理。
3.2.7.2
号灯所用非金属材料应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机械强度,经长期使用应变形微小,且应具有耐
油、耐热和耐久性能。不应采用有毒性或能释放出有毒性气体的材料。采用塑料制造的号灯外壳,其材
料应是滞燃的。
3.2.7.3
号灯的透镜、滤光器应使用坚固、不受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确保光学性能长期的稳定性。
3.2.7.4
号灯所用的绝缘材料应具有滞燃、耐潮、耐油及耐热性能,且应具有满足使用要求的机械
强度。
3.2.7.5 号灯所用的导电材料应选用铜或铜合金。
3.2.7.6
号灯所用的密封材料应选用氯丁橡胶或硅橡胶。
3.3.1 号灯外观不应有锈蚀、划伤、压痕、涂层脱落和裂纹等缺陷。
3.3.2
光学透镜应明亮,不应有影响光学性能的波纹和气泡,外表面不应有油漆、污物。
3.3.3 铭牌、标识应坚固、清晰。
3.3.4 号灯整体及各部分结构应无永久变形,紧固件应牢固、可靠、无松动。
号灯在环境温度为一30℃~+50℃的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号灯接线端子温升不应高于40 K。
号灯在湿热环境下应能正常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绝缘电阻符合3. 15的规定;
b) 电气强度符合3. 16的规定;
c)
电镀件质量:镀层腐蚀区域面积之和占主要镀层面积5%~25%的零件个数,不应超过总零件
个数的1/3。但允许个别零件镀层腐蚀区域面积大于25%、个别零件出现个别锈点;
d)
油漆层表面质量:允许有轻微失光、退色,有少量针孔等缺陷;在主要表面上不应有直径大于
1.0 mm 的气泡,且在任意10000 mm² 方格面积内,直径为0.5 mm~1.0 mm
的气泡应不多 于两个;油漆件的漆膜附着力要求在九个1 mm²
方格中底漆不脱落,面漆脱落应不超过三个 方格;
e)
粉末静电涂覆层允许有轻微的变色、轻微的失光,在10倍放大镜下才可见几条值得注意的开
裂、几个可见的锈点、几个可见的起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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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热固性塑料件外表面允许有部分白色粉状析出物,轻微填料膨胀,直径为0.3
mm~0.5 mm 的气泡,分布面积不大于5%,允许有个别直径为0.5 mm~1.0mm
的起泡;
g) 绝缘材料和橡胶材料不应有变形、发黏、开裂等缺陷;
h) 油漆层和喷塑层不应脱落,电镀层不应出现锈斑。
3.7.1
号灯在工作中周期性发热和冷却条件下,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的损坏。经耐久性试验后的号
灯应符合GB 7000.1—2007 中12.3.2的要求。
3.7.2
号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包括光源在内的任何部件、内部的电源接线或安装表面都不应达到有
损安全的温度。经热试验后的号灯应符合 GB7000.1—2007 中12.4.2的要求。
3.8.1
号灯中提供防触电保护的外部绝缘材料以及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的绝缘材料部
件均应足够的耐热。
3.8.2
号灯中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在其位的绝缘材料部件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
材料制成的外部部件应耐燃烧、防引燃。
3.8.3
号灯中固定载流部件或安全特低电压部件就位或与这些部件接触的绝缘部件应采用耐起痕
材料。
号灯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在GB/T 2423.18—2008试验 Kb
规定的严酷等级1条件下,经四个周期
不应产生腐蚀损坏及影响正常工作。目视检查金属表面应无明显变质和腐蚀。
号灯的涂覆、有机材料和绝缘零部件的防霉能力应不低于GB/T 2423.16—2008
中12 .3规定的2b
级,并且不应影响号灯的光学性能。
号灯应具有耐振动性能。按 GB/T 2423.10—2008
的规定振动试验后,各零部件不应松动、断裂和
变形,号灯应能正常工作。
号灯的玻璃制件,应具有耐温度骤变性能。在正常工作时,当低于环境温度10℃且不低于5℃的
水直接泼至玻璃件表面时,应无破损。
号灯的接地应符合GB 7000.1—2007 中7.2. 1和7.2.2的要求。
号灯在由额定工作电压(U。)和频率(交流)的电源供电时,在下列电源波动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由交流电源供电时,电压稳态波动-
10%~+6%、频率稳态波动-5%~+5%,电压瞬态波动
- 20%~+20%、频率瞬态波动 -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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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由直流电源供电时,电压稳态波动-
10%~+10%、电压周期波动5%、纹波电压10%;
c)
由蓄电池供电时,在充电期间接于蓄电池的号灯电压波动-25%~+30%,在充电期间不接于
蓄电池的号灯 - 25%~+20%。
号灯在正常大气条件和湿热、低温、盐雾、电气强度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值。
表 1 绝缘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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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各独立电路之间和所有电路相对于外壳之间应具有绝缘特性。应在交流50
Hz/60 Hz 规 定
电压下,历时1 min 无击穿或闪络。
号灯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2规定的值。
表 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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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
号灯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不同船舶的使用要求,其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应符合 GB
17743— 2007第4章、第5章的相关规定。
3.18.2
号灯不应被周围的电子、电气设备(无线电天线)所产生的电磁骚扰所影响,而使发光中断或目
视可见的亮度明显变化。
号灯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 的 IP56。
3.20.1 号灯主要光学技术参数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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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号灯主要光学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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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m |
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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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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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
号灯光线应为平行光,光线应稳定,不应出现抖动、闪烁等不稳定现象。
3.20.3
号灯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订案要求发出各自灯光颜色而设置的滤光器、透镜
和光源应具有持久性色度特性,通过透镜后的灯光颜色,其色度坐标应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
为每种
颜色所规定的区域界限之内。各种颜色的区域界限坐标见表4,色度坐标区域界限图解见图1。
表 4 号灯色度坐标区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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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width:6.66008in;height:6.50672in" />
图 1 号灯色度坐标区域界限图解
3.20.4
号灯应在其规定光弧内具有足够的发光强度。表5规定了为达到所要求的能见距离所需的最
低发光强度。
表 5 号灯能见距离与发光强度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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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发光强度按公式(1)计算。
I=3.43×10⁶×T×D²×KD ………………………… (1)
式中:
I—— 以新烛光单位计算的发光强度的数值,单位为坎(cd);
T—— 临阈系数,2×10-71x;
D—— 能见距离的数值,单位为海里(n mile);
K—— 大气透射率。规定的号灯,K 值应是0.8,相当于13 n mile的大气能见度。
3.20.5
舷灯(红色和绿色)的水平向光弧应自船的正前方至一舷正横后22.5°共112.5°角度范围内显
示,见图2。发光强度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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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正前方至一舷正横后17.5°共107.5°的角度范围内,应至少保持3.20.4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
b)
每一舷正横后17.5°~22.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可减弱至3.20.4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的 5 0 % ;
c) 每一舷正横后22.5°~27.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应减弱至切实断光;
d)
在正前方,在规定光弧外侧的1°~3°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应减弱至切实断光。
style="width:7.31993in;height:4.70668in" />
注1: 左舷灯(红)的图与此图方向相反。
图 2 右舷灯(绿)光束分布
3.20.6 桅灯的水平向光弧在船的正前方应自一舷正横后22
.5°至另一舷正横后22 .5°共225°的角度
范围内显示,见图3。发光强度要求如下:
a)
在正前方,自一舷正横后17.5°至另一舷正横后17.5°共215°的角度范围内,至少应保持3.20.4
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b)
每一舷正横后17.5°~22.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可减弱至3.20.4所要求最低发光强度
的 5 0 % ;
c) 每一舷正横后22.5°~27.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应减弱至切实断光。
正前(艄向)
style="width:8.27998in;height:4.3006in" />
发光强度可减弱至所要求最低发光强度的50%的范图
发光强度可减弱至所要求最低发光强度的50%的范围
图 3 桅灯光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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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
艉灯和拖带灯的水平光弧应在船的正后方自正后方至每一舷67.5°共135°的角度范围内显
示,见图4。发光强度要求如下:
a)
自正后方至每一舷62.5°的角度范围内,至少应保持3.20.4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b)
在正后方,每一舷62.5°~67.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可减弱至3.20.4所要求的最低发光
强度的50%;
c)
在正后方,每一舷67.5°~72.5°的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应减弱至切实断光。
style="width:12.28663in;height:5.17352in" />
图 4 艉灯和拖带灯光束分布
3.20.8
号灯的垂向光弧自水平线上方5°至水平线下方5°的角度范围内,至少应保持3.20.4所要求的
最低发光强度;在水平线上方5°~7.5°和水平线下方5°~7.5°的角度范围内,至少应保持3.20.4所要
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3.20.9
号灯在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规定光弧内,号灯的水平强度分布和垂向强度分布应统一为:测量
的最低和最高发光强度值(以新的烛光单位计算)相差的系数不大于1.5,以避免可能导致船长不小于
12 m 的船舶出现闪光灯的发光强度变化。
3.20.10
号灯在规定的水平发光角度边界处应减弱发光强度以达到切实断光,对于船长不小于12
m 的船舶,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规定光弧内平均发光强度的10%。
目视检查号灯的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3.3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T 2423.1—2008试验Ad
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试验温度为- 30℃;
b) 持续时间2 h;
c) 试验前按4. 14规定测量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 15的规定;
d)
将号灯放入温度为室温的试验箱的有效工作空间内,将箱温降至试验温度保持2
h;
e) 在试验的后1 h
内,在试验温度下进行功能试验,号灯在试验期间除进行功能试验外,不通电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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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在恢复后进行性能试验。
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T 2423.2—2008试验 Bd
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试验温度为50℃±2℃;
b) 持续时间2 h;
c)
将号灯放入温度为室温的试验箱的有效工作空间内,通电工作,然后将箱温升高至50
℃士 2℃下保持2 h;
d) 在试验温度的最后1 h 内进行功能试验;
e) 在恢复后进行性能试验。 结果应符合3.4的要求。
将号灯以额定电压点亮,当温升稳定后(每分钟温度变化不超过1℃时),用半导体点温计测出接线
端子外表面最高温度,减去周围环境温度,其数值应符合3.5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T 2423.4—2008试验Db
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湿热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试验温度为55℃±2℃;
b) 相对湿度为90%~96%;
c) 试验前按照4.14的规定测量绝缘电阻;
d)
将号灯放入温度为室温的试验箱的有效工作空间内,先在温度为25℃±3℃、相对湿度
45%~75%的条件下进行预处理,使号灯达到温度稳定;
e) 按照GB/T 2423.4规定的试验 Db—— 试验循环——方法2所示的周期循环两次;
f)
第一周期中号灯应处于通电工作状态,在第二周期中除进行功能试验外应切断电源,在第一周
期高温高湿阶段前2 h 和第二周期高温高湿阶段的最后2 h 应进行功能试验;
g)
试验周期结束后,从试验箱中取出号灯,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恢复,允许将号灯上所有接触
到的表面和部件上的水渍抹去;
h) 在恢复后按4.14规定测量的绝缘电阻应符合3.5的规定,并进行性能试验。
结果应符合3.6的要求。
4.6.1
要求。
4.6.2
号灯应按照 GB7000. 1—2007
号灯应按照 GB7000. 1—2007
中12 . 3 . 1规定的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结果应符合3 . 7 . 1的
中12 .4 . 1规定的方法进行热试验。结果应符合3 . 7 . 2的要求。
4.7.1 号灯的绝缘材料应按照 GB 7000. 1—2007 中13 .
2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7.2 号灯的绝缘材料应按照 GB7000. 1—2007 中13 .
3规定的方法进行耐燃烧和防引燃试验。结
果应符合3 . 8 . 2的要求。
4.7.3 号灯的绝缘材料应按照 GB 7000. 1—2007 中13 .
4规定的方法进行耐起痕试验。结果应符合
GB/T 3028—2012
3.8.3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T 2423.18—2000试验 Kb
规定的方法进行交变盐雾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试验溶液为质量百分比浓度为5%±1%的氯化钠(化学纯以上)溶液,pH
值在温度为20℃士 2℃时为6.5~7.2;
b) 温度为40℃±2℃;
c) 相对湿度为90%~95%;
d) 试验前按4.14的规定测量绝缘电阻和进行功能试验;
e) 号灯应按严酷等级1进行试验:四个喷雾周期、每个周期连续喷雾2 h、7
天湿热贮存期;
f) 试验期间号灯不运行;
g) 试验结束后,应将号灯置于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 h~2h,
紧接着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性能 试验。
结果应符合3.9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 GB/T
2423.16—2008规定的试验方法1进行长霉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号灯不做预处理,按接收状态进行试验; b)。 采用喷洒接种的方法;
c) 培养周期为28d(严酷等级1);
d) 培养周期结束时,进行号灯长霉程度检查。 结果应符合3.10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T 2423.10—2008试验 Fc
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号灯按实际工作状态安装在振动试验台上通电工作;
b) 按表6规定的频率范围和振幅,以不超过1 oct/min
的扫频速率扫描,检查有无共振现象;
c) 若无明显共振点,则应在30 Hz 频率下作90 min 耐振试验;
d) 在每一记录到放大率Q≥2 的共振频率上作90 min
的耐振试验,若测得的几个共振频率较为
接近,则耐振试验可采用扫频试验,持续时间为120 min;
e) 试验中,可采取避除危险频率或减小Q
值的措施,但应重新进行共振检查和耐振试验;
f) 试验应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进行;
g) 其他应符合GB/T 2423.10—2008 的规定。 结果应符合3.11的要求。
表6 振动试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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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28—2012
号灯处于额定工作电压(交流供电的号灯还需处于额定工作频率)工作状态下。当玻璃件温度变化
稳定后(温度变化率不超过1℃/min),用比试验现场环境温度低10℃±1℃(最低水温不低于5℃)的
水直接泼到待测玻璃件上。结果应符合3.12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7000.1—2007
中7.2.3~7.2.11规定的方法,进行目视检查和进行接地试验。结
果应符合3.13的要求。
号灯在表7所列电源变化情况下各运行15 min。 结果应符合3.14的要求。
表 7 电源波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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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应在湿热、低温、盐雾和电气强度试验前后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测量要求如下:
a) 号灯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绝缘电阻测试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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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028—2012
b) 测量号灯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结果应符合3.15的要求。
号灯应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电气强度试验,试验要求如下:
a) 试验前按4.14的规定测量号灯的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表1的规定;
b) 在号灯各独立电路之间和所有电路对地(外壳)之间施以表9规定的50 Hz/60
Hz交流电压, 电压从小于0.5倍试验电压开始,约在5 s 内升至规定值,保持1
min,然后到0,并切断电源;
c) 试验中可能引起损坏的带有电子元件的印刷电路在试验前可以拆除;
d) 试验后应立即测量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结果应符合3.16的要求。
表9 电气强度试验电压
单位为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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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按照GB7000.1—2007
中11.2.1规定的方法进行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检验,采用检定合格
并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测量号灯各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与金属外壳或相邻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
间隙和爬电距离。结果应符合3.17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17743—2007
第6章~第9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3.18的要求。
号灯应按照GB4208 规定的方法进行外壳防护试验。结果应符合3.19的要求。
4.19.1 试验场所和设备
光学性能测试场所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暗室:满足测量时照度计光度探头与受试号灯之间所需测试距离要求,四壁、天花板和地板应
为黑色,不反光,背景照度应不大于0.011x。
b) 号灯光学测试平台:能水平360°、俯仰各25°转动,并能垂直升降。
c)
测试距离(对基于光度距离法则的测量):测试距离应尽量远。能见距离不小于3 n
mile 的号 灯,测试距离不应小于6 m。
d)
杂散光挡屏:应对杂散光进行适当的遮挡,以使杂散光保持在最低水平。光度探头应采取遮蔽
措施,使其尽可能地只看见号灯;光度探头看到的所有挡屏表面应刷无光黑漆。布置挡屏时应
使来自号灯杂散光需经两个至更多的发射面才能到达光度探头。
GB/T 3028—2012
e) 照度计:用于测试号灯在规定距离处的照度值,换算导出发光强度。
f) 色度计:用于测试号灯灯光颜色。
g)
激光定位仪或水平仪:用于校准号灯光度中心、照度计光度探头中心、激光定位仪或水平仪中
心在同一光轴上。
h) 数显角度器:用于测定号灯光学测试平台水平位置,误差在0.1°以内。
i) 数控稳压电源:电源电压控制应在设定值±0.2%以内。
j)
号灯光学测试夹具:与号灯光学测试平台配套使用,夹具上应提供各种号灯实际工作状态螺纹
安装孔,标有正前、正后、正横指示刻度线,为号灯的安装及测试提供指示。各种号灯装在夹具
上后,与号灯在船舶上实际安装状态完全相同,夹具回转中心应与号灯光学测试平台回转中心
重合,以达到测试的准确性。
4.19.2 试验方法
将号灯光学测试夹具安装于号灯光学测试平台上,使夹具的正前方与号灯光学测试平台正前方对
准,将受试号灯按工作安装状态装在夹具上,此时号灯的正前方与号灯光学测转平台正前方重合。用激
光定位仪或水平仪校准光度探头有效旋转中心与号灯的光学中心重合,同时确定测试距离。然后将受
试号灯以额定电压通电工作10 min 后开始测试。
4.19.2.1 灯光颜色测试
按GB/T7922
的规定使用色度计测量号灯的灯光颜色。结果应符合3.20.3的要求。
4.19.2.2 水平光弧测试
根据号灯所要求的能见距离和水平光弧角度,连续从不同角度处测量水平方向的发光强度。在连
续保持最低发光强度的角度内,每次测量角度间隔不大于5°,此外,还应在保持最低发光强度边界点
处、规定光弧边界点处、断光边界点处进行测量。结果应分别符合3.20.4~3.20.7的要求。
4.19.2.3 垂直光弧测试
4.19.2.2
的测试。结果应符合3.20.8的要求。
4.19.2.4 照度与发光强度
号灯光照度与发光强度按公式(2)进行换算。
I=E×L₂ … …………………… (2)
式中:
I—— 发光强度的数值,单位为坎(cd);
E—— 照度的数值,单位为勒(lx);
I. 距离的数值,单位为米(m)。
4.19.2.5 发光强度均匀性
计算号灯在使用最低发光强度的水平和垂直发光角度内所测得的发光强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
比。结果应符合3.20.9的要求。
GB/T 3028—2012
号灯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5.2.1 号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定型;
b) 正式生产的号灯,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号灯性能;
c) 正常成批生产的号灯,每隔四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5.2.2 号灯的型式检验的项目、顺序应按表10的规定。
5.2.3 号灯的型式检验样品数量为三台,随机抽取。
5.2.4
号灯所有样品全部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时,判定号灯型式检验合格。若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
时,应加倍取样进行检验,若复验符合要求,则判定号灯型式检验合格;若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
号灯型式检验不合格。
5.3.1
号灯出厂检验的项目、顺序和抽样数量应按表10的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可根据实际情
况增加其他项目。
5.3.2
号灯出厂检验中,若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号灯出厂检验合格。在出厂检验中若发现有不
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停止检验,由制造厂消除缺
陷后重新提交检验。
表10 号灯型式和出厂检验项目、顺序及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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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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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应设置坚固、耐久和清晰的铭牌,其位置应使在预定的安装之后铭牌是可见的。铭牌应包括下
列内容:
a) 号灯名称;
b) 型号;
c) 额定电压(频率);
d) 功率;
e) 能见距离;
f) 生产日期;
g) 产品编号;
h) 检验标识;
i) 制造商标识;
j) 其他标识。
除环照灯外,艏艉定向安装的号灯在灯壳顶部应设有指示艏、艉方向的箭头标识。
透镜和滤光器的边缘应标有出厂标识。
号灯出厂应有可靠的包装,并附有合格证和装箱单。包装箱不应超过50 kg。
箱上除注明一般运 输事项外,还应标记"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字样。
号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定期(不超过六个月)检查保管情况。
GB/T 302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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